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2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防汛条例(201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河道管理条例(2018)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节约用水条例(2024)抗旱条例(2009)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02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农田水利条例(201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水文条例(2017)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土地调查条例(2018)土地复垦条例(20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退耕还林条例(20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稀土管理条例(202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