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保障措施条例(200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城市绿化条例(201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地图管理条例(201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电力监管条例(200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电信条例(2016)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反补贴条例(2004)反倾销条例(200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供水条例(202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2026)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广告管理条例(198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2)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基础测绘条例(2009)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禁止传销条例(200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旅行社条例(202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认证认可条例(202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食盐专营办法(201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2)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政府投资条例(201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直销管理条例(2017)植物检疫条例(201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住房租赁条例(2025)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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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司法解释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 (二)来源合法;

    •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 第十五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 第十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 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