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保障措施条例(200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城市绿化条例(201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地图管理条例(201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电力监管条例(200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电信条例(2016)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反补贴条例(2004)反倾销条例(200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供水条例(202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2026)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202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广告管理条例(198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2)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基础测绘条例(2009)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禁止传销条例(200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旅行社条例(202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认证认可条例(202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食盐专营办法(201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2)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政府投资条例(201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直销管理条例(2017)植物检疫条例(201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住房租赁条例(2025)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政府投资条例(2019)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