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9)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执行《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表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一) (二)
蜂猴 Nycticebus spp. I 3 4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I 2 3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I 1 2
琢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I 2 3
叶猴(所有种) Presbytis spp. I 1 2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I 1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I 1 2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I 2 3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I 1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I 3 4
貂熊 Gulo gulo I 2 3
熊狸 Arctictis binturong I 1 2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I 1
豹 Panthera pardus I 1
雪豹 Panthera uncia I 1
虎 Panthera tigris I 1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I 1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I 2 3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I 3 5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I 1
野骆驼 Camelus ferus(=bactrianum) I 1 2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I 2 3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I 1 2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I 1 2
坡鹿 Cervus eldi I 1 2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I 2 3
琢鹿 Cervus porcinus I 2 3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I 1 2
野牛 Bos gaurus I 1 2
野牦牛 Bos mutus(=grunniens) I 2 3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I 1 2
藏羚 Pantholops hodgsoni I 2 3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I 1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I 1 2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I 2 3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I 2 4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I 2 4
北山羊 Capra ibex I 2 4
河狸 Castor fiber I 1 2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I 2 4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I 2 4
白鹳 Ciconia ciconia I 2 4
黑鹳 Ciconia nigra I 2 4
朱环 Nipponia nippon I 1
中华沙秋鸭 Mergus squamatus I 2 3
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I 2 4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I 2 4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I 2 4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I 2 3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I 2 4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I 2 4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I 2 4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I 3 5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I 3 5
雉鹑 Tetraophasis obscurus I 3 5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I 3 5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I 3 5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I 2 3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I 2 4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I 2 3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I 2 3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I 2 4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I 2 3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I 2 3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I 2 4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I 2 4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kado I 2 4
孔雀雉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I 2 3
绿孔雀 Pavo muticus I 2 3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I 2 3
白头鹤 Grus monacha I 2 3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I 2 3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I 2 3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I 1 2
鸨(所有种) Otis spp. I 4 6
遗鸥 Larus relictus I 2 4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I 4 8
蜥鳄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I 2 4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I 2 4
蟒 Python molurus I 2 4
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I 1 2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I 3 6
金斑喙风蝶 Teinopalpus aureus I 3 6
短尾猴 Macaca arctoides II 6 10
猕猴 Macaca mulatta II 6 10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II 6 10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II 8 16
豺 Cuon alpinus II 4 6
黑熊 Selenarctos thibetanus II 3 5
棕熊(包括马熊) Ursus arctos(U. a. pruinosus) II 3 5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II 3 5
石貂 Martes foina II 4 10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II 4 10
斑林狸 Pronodon pardicolor II 4 8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II 3 5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II 4 8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silvestris) II 4 8
荒漠猫 Felis bieti II 4 10
丛林猫 Felis chaus II 4 8
猞猁 Felis lynx II 2 3
兔狲 Felis manul II 3 5
金猫 Felis temmincki II 4 8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II 4 8
麝(所有种) Moschus spp. II 3 5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II 4 8
马鹿(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C.e. macneilli)II 4 6
水鹿 Cervus unicolor II 3 5
驼鹿 Alces alces II 3 5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II 8 15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II 4 8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II 4 8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II 3 4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II 4 8
岩羊 Pseudois nayaur II 4 8
盘羊 Ovis ammon II 3 5
海南兔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II 6 10
雪兔 Lepus timidus II 6 10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II 20 40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II 6 10
角辟鹈 Podiceps auritus II 6 10
赤颈辟鹈 Podiceps grisegena II 6 8
鹈鹕(所有种) Pelecanus spp. II 4 8
鲣鸟(所有种) Sula spp. II 6 10
海鸬鹚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II 4 8
黑颈鸬鹚 Phalacrocorax niger II 4 8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II 6 10
岩鹭 Egretta sacra II 6 20
海南虎斑 Gorsachius magnificus II 6 10
小苇 Ixbrychus minutus II 6 10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II 3 4
白环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II 4 8
黑环 Pseudibis papillosa II 4 8
彩环 Plegadis falcinellus II 4 8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II 4 8
黑脸琵鹭 Platalea ninor II 4 8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II 4 8
白额雁 Anser albifrons II 6 10
天鹅(所有种) Cygnus spp. II 6 10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II 6 10
其它鹰类 (Accipitridae) II 4 8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ae II 6 10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II 4 8
柳雷鸟 Lagopus lagopus II 4 8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II 6 10
镰翅鸡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II 3 4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II 10 20
雪鸡(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II 10 20
血雉 Ithaginis cruentus II 4 6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II 4 6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II 4 6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tum II 4 10
黑鹇 Lophura leucomelana II 6 8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II 6 10
原鸡 Gallus gallus II 6 8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II 6 8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II 4 6
锦鸡(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II 4 8
灰鹤 Grus grus II 4 8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II 4 8
白枕鹤 Grus vipio II 4 8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irgo II 6 10
长脚秧鸡 Crex crex II 6 10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II 6 10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II 6 10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II 6 10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II 6 10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II 8 15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II 6 10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II 6 10
小鸥 Larus minutus II 6 10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II 6 10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II 6 10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II 4 8
黑腹沙鸡 Pterocles orientalis II 4 8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II 6 8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II 6 10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II 6 10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II 6 10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II 6 10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II 6 10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II 6 10
号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II 6 10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II 6 10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II 6 10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II 6 10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II 6 10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II 6 10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II 6 10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II 6 10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tidae II 4 8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II 6 10
阔嘴鸟科(所有种) Eurylaimidae II 6 10
八色鸫科(所有种) Pittidae II 6 10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II 6 10
大壁虎 Gekko gecko II 10 20
虎纹蛙 Rana tigrina II 100 200
伟铗 Atlasjapyx atlas II 6 10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II 6 10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II 6 10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II 6 10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II 6 10
拉步甲 Carabus(Coptolabrus)lafossei II 6 10
硕步甲 Carabus(Apotopterus)davidi II 6 10
彩臂金龟(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II 6 10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II 6 10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II 6 10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II 6 10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II 6 10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II 6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