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刑法》的通知(1997)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1983)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3号

(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