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工人考核条例(1990)工伤保险条例(2010)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烈士褒扬条例(202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失业保险条例(199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志愿服务条例(201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第61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 (一)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