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1)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2025)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项的解释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