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
02-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
03-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
04-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与执行、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1986)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审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198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995)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2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2023)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8)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1995)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1996)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2025)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关于向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问题的复函(1993)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关于修改《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问题的通知(1995)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199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
05-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
06-两高联合发布
0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 第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 第六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 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人民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退回。

    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可以按照原途径退回。

  •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