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01-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91)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6)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5)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关于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1986)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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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3〕11号

(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 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

  • 第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

  •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 第八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

  • 第九条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2.文书样式

3.封面样式

附件1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制作,确保司法建议文书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司法建议书由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司法建议书编号、被建议单位名称。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事由和司法建议书。例如:“××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以“法建”+〔文书年度〕+文书编号+“号”形式编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以地名简称+“法建”+〔文书年度〕+文书编号+“号”形式编号。

被建议单位名称应使用该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三、主文

简要说明抓好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性和被建议单位在该领域已采取的主要举措及成效。然后列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该领域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反馈时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建议与问题应当一一对应。

四、尾部

包括院印、法院名称和日期、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附件和抄送单位名称。

司法建议书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抄送单位应当使用该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五、封面

1.法徽图案高55mm,宽50mm。上页边距为60mm,法徽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40mm。

2.标题文字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位于法徽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法院名称字体大小为30磅,司法建议书字体大小为36磅。

3.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

附件2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建议书

××法建〔××××〕×号

××××(被建议单位名称):

…………(写明抓好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性,被建议单位已采取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司法调研工作)中,发现…………(围绕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写明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建议应当与问题一一对应,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问题治理,并在×个月内向我院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已纳入考核的地区可写明:反馈、落实情况将纳入当地依法治理或平安建设等考核)。我院将积极支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领域的治理工作。


附件:(按顺序列明相关裁判文书、调研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如抄送单位较多,名称需要回行,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并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附件3

封面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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