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国防交通条例(2011)国防专利条例(200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军服管理条例(2009)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2019)民兵工作条例(201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征兵工作条例(202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7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 (一)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 (三)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 (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 (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关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海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