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01-宪法相关法
02-民法商法
03-行政法 · 政府与公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
04-行政法 · 公安与出入境
05-行政法 · 国防与军事
06-行政法 ·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07-行政法 · 卫生健康
08-行政法 · 民政与社会事务
09-经济法 · 财税金融
10-经济法 · 产业与市场
11-经济法 · 交通运输
12-社会法
13-生态环境法
14-刑法
1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4-司法解释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 (二)具体代收网点;

    •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 第八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十二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