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1528 页目录
01-宪法
02-宪法相关法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对外关系法(2023)法官法(2019)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反分裂国家法(2005)反外国制裁法(202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国防法(2020)国歌法(2017)国徽法(2020)国籍法(1980)国家安全法(2015)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国家赔偿法(20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国旗法(2020)国务院组织法(2024)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监察法(2024)监察官法(2021)检察官法(2019)戒严法(1996)立法法(2023)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陆地国界法(2021)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人民陪审员法(2018)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
03-民法商法
04-行政法
05-经济法
06-社会法
07-生态环境法
08-刑法
0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解释
11-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2-监察法规
13-行政法规
14-司法解释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 · 中国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六、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七、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八、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九、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十、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